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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资委占61%,)工作,后来被该企业董事会聘任为生产车间主任;在此期间涉嫌受贿,请问他受贿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人员?另外负责管理生产的工作是刑法上说的从事公务吗?

刑事辩护 2014-08-18 15: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朋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然是车间主任当然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不是“公务”但是属于“职务”,所以可能构成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具备受贿主体
  • 你好,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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