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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在天津居住。在天津有两套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是男方的名字。女方家父母的拆迁房赠与女方一人所有,拆迁房子在河北。父母赠与的这套拆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说这算第三套,要交3%的税。这合理吗?不解之处,一,这是拆迁房,不是商品房。二,这是跨省的房子,也算第三套吗?

其他 2021-03-02 22: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前女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归女方。如果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女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一般是很难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内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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