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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普业鞋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业鞋厂)股份归胡军、刘勇、聂强、陈国、王心共同持有。胡军、刘勇各持有33.3%,聂强、陈国、王心共同持有33.3%。东莞普业鞋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业鞋厂)股份归聂强、陈国、王心持有。为谋求更好的发展,经胡军、刘勇、聂强、陈国、王心五人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东莞华成鞋厂与东莞普业鞋厂股份重新分配。胡军、刘勇、聂强、陈国、王心,各取得东莞华成鞋厂与东莞普业鞋厂20%股份。除原南湖加工厂和普业鞋厂新加工住宅,聂强、陈国、王心所持有东莞华成鞋厂33.3%股份作价480万,东莞华成鞋厂总共作价1440万。普业鞋厂新加工住宅的土地仍归东莞华成鞋厂所有。东莞普业鞋厂在协议签订时所有资产,总共作价850万。本协议签订后,聂强、陈国、王心补偿胡军、刘勇每人人民币22万元。东莞华成鞋厂、东莞普业鞋厂资产总价值:1440+850=2290万元东莞华成鞋厂、东莞普业鞋厂20股份总价值:2290*20%=458万元胡军、刘勇持有东莞华成鞋厂股份价值:480万元补偿金额:480-458=22万元东莞华成鞋厂及东莞普业鞋厂后期建设费用按个人所持股份共同出资。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

其他 2021-03-07 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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