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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说的是4500/月,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3600块),转正后将试用期扣除的20%(900块)还给我,并没签劳动合同,然后试用期满了,但是公司要搬迁,离本人居住地较远,本人不愿意到公司新地址工作,在试用期过之后,公司也并未通知本人何时到新地址开工,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本人损失费用?

其他 2022-12-13 21: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不能低于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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