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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总部在浙江嘉兴西塘,分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资是由总部发出的。2月份由于涉及到春节,原本公司出文通知放假时间为2月11日至2月17日,后来管理层开会说“如果分公司负责人提前放假离开公司,那么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也离开分公司”。后来因为部分负责人有五天带薪休假,上层领导又不同意春节后休年假,这就导致了分公司负责人提前到2月5日休年假,分公司其他的工作人员也被迫休假。3月15日发2月份工资,应发合计4278.90元,社保357.91元,我发现被扣了1510.20元,实际工资合计只有2410.79元。我想知道:我是处于非主动请假的情况下,总部按总工资来算请假扣工资部分是否合理合法?我已经跟总部人事负责人沟通过,但他说公司制度就是这样的,不愿意补发或者按基本工资来扣除被迫请假部分的工资

其他 2021-03-17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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