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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与c和d口头约定:cd负责安排机具运输土方,ab负责承接合同。地点路径费用双方认可。到开工时,cd单方提出没有机具了,ab没有认可,相互打架,cd被打,ab因为承接合同没有办法弥补,很气愤:你用手捧也要给我捧。随后下楼,但是cd没有跟走,而是将自己反锁在屋内。ab二次返回未能进屋,之后离开。不久,cd打电话给ab求救说,自己跳楼受伤,让他回来给送医院,ab返回将cd送医院。事情发生于2月9日。cd于5月报案,公安部门于6月13日以强迫交易罪将a刑拘至今。公安部门自己于6月26将案宗退回派出所,至今无果。 问题:此事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安部门做法是否有错误?错误要点? a释放后是否可以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么

国家赔偿 2009-07-02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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