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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是在法院工作很多年的临时工,先是于1998年在基层法庭干书记员工作大约十年,后于2008年10月份才回到院里工作的,并于2020年10月份,我参加并通过全省为解决黑龙江省法院内部长期聘任制人员工资待遇的考试,可是我们院里把我的工龄给认定在2008年回到院里工作时开工资为准,这种计算工龄和工资方式是否正确合法。因为这样我就少了十多年工龄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现在不知如何是好了,谢谢回复!!!

其他 2022-12-13 10: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法定的标准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法定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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