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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3.1条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同时4.2条约定岗位工资为月薪1840元,该薪资中含有“保密费”及短时延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上级主管指令加班的加班工资)。 问题一:关于我的岗位月薪里是否包含有周六加班工资的问题? 因为3.1条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4.2条上又有不包括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上级主管指令加班的加班工资,作为公司的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我的1840元工资当中已包括星期六的工资。4.2没有说不包含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公司这样理解正确吗? 我是这样认为的,公司可以要求每周六天工作日,因为劳动法上有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所以每周六天工作时间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上班应该作为加班,实际公司每周五会出一个周六加班的通知。同时4.2条同时约定薪资中只含有短时延班的加班工资,(我们公司冬令时7:30至16:30,中间午餐时间为半小时,工作时间为八个半小时,夏令时7:30至17:00,中间午餐时间也是半小时,工作时间为9小时),也没有说包括周六的加班工资,我衣为的岗位月薪1840里面应当不包括周六的加班工资。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我对周六加班工资理解正确的就有下面第二个问题 问题二:我下面的加班工资计算是否正确?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主要有以下几种:(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根据这一条款,我的工资条上是这样显示我的月薪的,基本工资680元,岗位工资360元,绩效工资800元,合计1840元,这与合同跟我约定的岗位月薪1840元相符,那么我是否可以确认我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合同中约定的1840元。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根据这二款规定,我的日加班工资=1840/20.92=87.95元/日 我加班的时间又都是在周六和周日,而且公司从来没有按排过补休。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我每周六的加班工资=1840/20.92*2=175.91。 我试算二个月,请律师指导我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007年2月,月天数28天,有8个休息日,有3天是春节3天的法定假日。应出勤天数为:28-11=17天,实际出勤为:17.59+0.41(请假,公司已扣我工资)=18天。我的加班时间为18-17=1天。公司应付我加班费:1*(1840/20.92)*2-041*(1840/20.92)*2=103.79元。应付我2月工资为:1840+103.79=1943.79元,而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786.85元,应补发我工资为:1943.79-1786.85=156.94元。 2007年6月,月天数为30天,有9天为休息日,应出勤天数为:30-9=21天,实际出勤为:28天。我的加班时间为:28-21=7天。公司应付我加班费:7*(1840/20.92)*2=1231.36元。应付我6月份工资为:1840+1231.36=3071.36元,公司实际付我工资为1815元,应补发我工资为:3071.36-1815=1256.36元。

其他 2008-02-05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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