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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应聘进入公司上班,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4800元,试用期后每月5500,至2019年底(未交社保)老板说因工作突出决定吸收为正式员工,交社保,但工资降到4500,为此与老板发生口角,,老板把我踢出工作群,并停发工资与年终奖;年后因公司业务繁忙,由公司副总出面回聘我回公司任职,公司副总口头承诺每月6000并交社保(但医保一直未交,说年龄超45岁交不上),4-10月份一直都按6000工资发的,但到了11月份又按4500元发工资(理由是业务不忙了)。现在为此我与公司协商不通,递交了辞职报告。请问我这个情况辞职,公司要赔偿我吗?

其他 2021-03-29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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