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当事人A和B系C公司会计、出纳,在经理不知道的情况下,在2004年利用公款交纳了养老保险的公司应交的部分X1、Y1。2005年调到D机关事业单位工作,C、D的上级机关E以D单位的原有人员没有交纳养老保险为由,要A、B退还在C公司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C公司所交的部分X2、Y2。因保险公司不予退款,A以个人现金将X2交给机关E,B则要求销户。在离任交帐时,A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A、B将养老保险金X1、Y1在各自的帐户中从“单位缴纳”转到“个人缴纳”。2006年B销户时,B将Y2转到C公司的其它帐户,因X1+Y1约等于X2,B将Y1转到A的“个人缴纳”帐户中。目前X1、Y1仍在A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帐户中。 请问:A、B是违反财经纪律还是犯罪? A、B是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金额各是多少?

刑事辩护 2008-04-17 22: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