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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4月19日在深圳租了租了一个房子,当时合同签的是租期一年,但我记错了,以为是半年的合同,到十月的时候就打了电话给房东,跟她说房子到期了,我们一个月一个月的续,到十二月十几号的时候再跟她打电话说住到一月二十号,她就同意了,后来因为考虑到二十号过年了,就打电话再跟她协商说住到14号,她也同意了,在12.22我们把租到1.14号房租给了她,也跟她再确认了一次没有问题,我们就将房租付到了2012年12月14日,到1月13日她打电话来以过年过不来,并且其生意不顺利为由让我们住到1.31号,我们也同意了,并于当天下午发邮件给其确认费用结算问题,到晚上她打电话来说,看了合同,租期一年,要求按合同执行,但我们在她同意退房后,已经找了另外一个房子开始在住了,我就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之前电话和短信的约定还做数吗?我们最后一次通话有录音,,她也承认几次同意我们退房,但那是基于她以为我们的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同意的,12月22日在给她付房租时确认付24天,即付到1月14号,她也短信确认了没有问题。 以上情况我如果去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按照口头约定归还我的押金是否成立?

争议解决 2012-01-30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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