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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10人左右的个人小厂子,加工一些机械配件,,工作根据跑的业务时有时无,时多时少,工资都是按当的定额和行情,实行的计件工资,大概3个月左右发一次工资.工人都是来自厂周围农村的一些岁数较大(50岁左右)\\也没有文化的农民,也是他们自己找上门来要找活干的,全厂年利润大概每年平均2到3万元,这两年几乎也没有任何效益了,生产的东西由于整个纺织行业不景气,配件也卖不出去了.我们这样的小厂由于历史和共同的原因,过去都没有和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买保险这一项.有的人断断续续的,在厂里这样打工也有7.8年了.新劳动法实施后,厂里一名工人提出不干了,但要提出给他们补偿和补缴保险.按新法规定,别人有的说,是应该给,有的说不适用于劳动法,不该给补偿和保险.不是别的,主要是,这个厂除了成本及工人工资,根本就没有任何效益了,急得我家不知如何是好了.如果给,我养活了这些人这么些年,让他们多余的劳动力在我这儿得到了一些用场,毕竟还拿了一些钱,可到最后,我还得倒贴钱出来,赔偿他们.这岂不是天大的不公和冤枉.我该怎么办?厂里倒了无所谓,关键是如果每个有都要赔偿,哪来的钱给啊.请各位大律师们帮我出出主意吧.我该怎么办呢.亏死了,冤死了

争议解决 2008-04-17 20: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付出的是劳动,企业的经营劳动者无权参与,是否亏损劳动者不应责任.当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生效后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只需支付新法实施后一个月的工资.
  • 你的情况我了解了之后,我想这样解决会好一些: 1.新劳动法实施的时间是否在你与工人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在前应当按当时的法规获得酬金。 2.你在雇佣工人时是否以向其说明了不交保险这一项,如果说了可以不承担责任。 3.没有签合同并不等于没有合同,合同法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有人证明你当时已经告知工人就可以了。 4.处于人道主义考虑你可以采取先答应一定的要求,但可以以后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兑现承诺。 5.可以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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