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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海,从11-11-25进公司,至今还未能签合同,由于公司内部的态度等原因,个人感觉有可能不给过试用(本人在公司没有违反过公司制度)。由于春节前期平时上班加班,在此期间周六也要上班。说是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每天要按时上班考勤。(进公司之前与人事协议是接受偶尔加班,所以offer上写着的工资包含加班费) 如果试用期不给过,我是否可以主张索要加班费和赔偿。如果我要申请仲裁的话需要准备些什么? 希望给位律师多给点意见。。

其他 2012-01-17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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