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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朋友介绍我一起加入了一间装修公司,公司建立的程序不太正规,公司的成员没有正规的文字统计和收录,只有4,5个人, 公司的负责人(老总)是外地的,自称是设计工程司. 不久之后接到了一项工程,工程场地是客户(甲)租用的,预计工程总额40万左右,但,之前,甲方得先预付30%的动工费,约12万,作为工人的食宿费和部分材料费,但甲方没有那么多的钱,只能先付2万.在这里我和我那个朋友签了这2万的收据,工人也进场地动工了. 之后甲方也陆续付了5万(但我都没有签收), 后来甲方不够费用缴交租金,工场被收回了,工程搁置了, 甲方要索回7万元,因为甲方在当地有一定权力,黑白两道都走.老总就携带公款和用公款买的车逃之夭夭了.大家都解散了 几年后, 直至今天,我那个朋友找上了门,说那个老总找不到了,现在只有我们两个,他要我还3.5万元 请问律师,我需要赔偿那3.5万吗??? 我有责任吗? 谢谢!麻烦

争议解决 2008-01-25 0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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