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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方}与乙方同栋楼,甲方住第三单元803房,乙方住第二单902房,第三单元与第二单元之间建筑上有一隔墙,甲方是第三单元顶层,没有建筑楼梯上屋面,第三单元共8户业主因无上屋面楼梯,所以无法共享共有的屋面,由因该楼建于1997年,当年实施住房维修基金,故屋面若出现裂缝渗透问题,只能由本人出钱维修。        乙方{902房}利用其高甲方{802房}一层的有利条件,竟趁甲方外出一段时间之际,擅自破墙进入甲方屋面违章建筑卫生间等设施。         甲方在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乙方,在法院主持下以无法律效力的 和解协议  来了事;事后乙方不履行协议,仍然霸占我的屋面。         请问:1.我能重新向法院起诉乙方吗?

争议解决 2021-04-15 1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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