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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A男与B女夫妻俩在1994年在农村建了一座房屋(含宅基地及四周院落),2010年两人协议离婚,考虑到双方的儿子E男与A男共同生活,故房屋归A男所有(有公证)。2011年A男与C女结婚,C女带来一个20岁的儿子D男,结婚时口头约定上述房屋将来归E男。现E男怕以后房屋扯不清关系,与父亲A男商量后打算去公证,约定如下事实: 1.A男的房屋将来通过过户给E男或由E男继承而使得E男单独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不管任何原因,C女及D男都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获得或间接获得该房屋所有权或由于该房屋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A男赠送给C女或D男,或通过其他途径使得C女或D男获得该房屋所有权或房屋带来的任何利益。 3.在A男与C女均在世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C女可跟随A男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声明人:A,B,C,D,E分别签字。 公证处公证

调解 2012-01-20 1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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