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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下: 2001年,我父亲在村里买了块地A,用于自建房,当时自愿协商与本村的人更换了土地B。过程无欺诈、无强迫、有赠与合同,并且公证合同。并且2块地的房产证和使用权的名称都已经变更。也就是土地B的房产证和使用权都是写我父亲的名字。 由于当时只能以赠与的名义赠送房产,对方与我父亲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并且就此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上赠与人有对方夫妻的签字,受赠人是我父亲签字。当时对方子女未满18岁。 现在对方子女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发来短信: 【传票】原告(对方子女)诉被告(对方父母、我父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XX号】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1确定三被告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请于今天下午下班前联系本案送达员领取相关应诉材料,以便知悉具体事项,维护自身权利。 我们联系送达员,说6月1日早上在当地开庭。收到材料后我们要去找证据准备应诉。 他说材料中有证明合同可以无效的资料,如果不应诉就相当于法院会根据他们的资料为参考。 请问这种情况下,对方能有什么证据推翻公证书吗?

其他 2021-04-19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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