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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买卖双方约定以25万的价格购得单位无产权。2009年,单位清理房子,要求卖方补交11万,可以办理产权证。买房起诉卖方,要求办理产权证,卖方认为该买房补交11万。当时,卖方以6.5万的价格获取的房屋。卖方请问,该谁交11万,第2,卖方在买房不愿意交11万的情况下,可以不可以不卖方给买方了。谢谢

其他 2012-01-21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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