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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月,淄博力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人公司)与台湾程化贸马有服公司(以下简称程优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买卖瓷餐具合同,力人公司委托海博奥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奥威公司为此委托青岛港捷运输货物,装运港青岛,目的港哥伦比亚,船期为10月5日,货物价值36475.20美元,合人民币301285.15元。2015年11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并交付货主。奥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青岛港捷发出退运通知,并告知青岛港捷应当于2015年11月26日前做出明确的答复,但青岛港捷一直未予答复。经奥威公司查证,青岛港捷系辽宁港捷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辽宁港捷应该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中辽宁港捷举证其行为是受港捷货运的委托而为。因此奥威公司要求青岛港捷、辽宁港捷及港捷货运共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货物价值55841.40美元(合人民币46125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225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问题奥威公司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其他 2021-04-21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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