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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一位78岁的老头,他把两位67岁和70岁的一对夫妇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一审判决死立刑,剥夺政治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子女459840元后.被告不服上诉高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赔偿被害人子女287640.40元''但一审和二审都采纳了罪犯"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谁能帮帮我?告诉我为什么一审的判决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大,是不是省高院在考虑罪犯的年纪?我们中国的法律是否有这样的条款?做为被害人的子女你们认为现在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09-07-04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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