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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公司被新物业公司替代员工怎么办,能得到补偿

企业法律顾问 2021-05-07 14: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那要看公司有没有新的工作安排,没有安排了当然要补偿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新的物业公司以原来的物业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劳动合同已无法正常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理由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您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作为原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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