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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8月25号进公司,2012年1月13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固定期限: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试用期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本人在2011年1月16日被公司打电话解雇,补偿本人一周工资,合理吗?

仲裁 2012-01-25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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