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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有一工厂于2012年3月5日前共欠我司贷款127万元,由于该工厂资金链断了,停产,货款一直未还。我司于2014年11月份在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方,2014年4月17日县法院下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规定被告分五批五个时间按期付款,截山最后一批付款时间被告都没有付款。我司按五批付款时间到后,分别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期间,执行局法官陪我去了一次该工厂,当时被告己将工厂租令给别家生产经营,被告说还没收到租令费,我们白跑一趟。后来被告于2017年5月和2018年7月分别付了伍万元,共计拾万元。还有117万元和利息至今未付。下一步我司该怎么走法律程序?请问1、能向上以级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异地执行吗?2、该工厂价值约8000万元左右,能申请财产保全吗?即保全所欠货款117万元和利息约40万元,合计150万元。望给予回复!谢谢!

其他 2021-05-10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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