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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我本人)于2008年11月1日被甲公司聘请为部门经理,并订立为期1年的合同,约定年薪6万元。一年后老板请我继续留在甲公司工作,但未续签合同。突然,到了2010年3月15日甲公司老板委托丙(公司分管党群的书记)口头向我提出,叫我离开甲公司。我向丙当即提出,要求按合同清算工资和经济补偿之后就离开甲公司。但甲公司一直应付我,拖着不给,也不说不给。直至2011年1月27日(农历年底)发生争议,我向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了家公司。请问2011年1月27日是劳动争议发生的起始之日吗?

劳动纠纷 2012-01-31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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