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46.2012年9月,高某、林某、赵某、钱某四人合伙成立隆兴乳品厂。合伙企业经营业绩良好,2013年1月,张某、王某(系赵某表弟)要求入伙。四人--致同意张某入伙;但林某反对王某入伙,赵某以多数同意为由邀王某入伙。同年5月,高某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小高(已成年)要求成为合伙人。同年8月,钱某在一起车祸中被撞成植物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开除合伙。2014年3月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2012年10月,隆兴乳品厂为研发新技术,向新兴药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小高成为合伙人的要求未经钱某同意。问题:(1)张某、王某的入伙行为性质如何认定?(2)张某认为合伙企业所欠新兴药业有限公司50万元发生在其入伙之前,拒绝承担债务,是否成立?原因何在?(3)小高能否因继承当然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他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钱某于2014年8月发生意外事故后,其他合伙人将其开除合伙是否适当?为什么?

合伙企业 2022-12-10 22: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伙协议中必须是有约定或者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继承普通合伙财产份额。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淮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