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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我们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但是,2006年12月31日起直到2012年1月20日,安罝方案没有公示。在册职工(劳动者)没有领到安罝费;直到现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单位没有解除和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 2012年1月21日安罝方案公示,确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至2006年12月31日。广大职工不同意,广大职工都没有在补办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但是,我们不知道法律法规,基于这种情况,请问律师:问题1:职工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至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之日(2012年),法律支持吗?问题2:用人单位在2012年1月补办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仲裁 2012-02-04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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