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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与他人二人合伙开了一个饭店,房屋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等证件签署的是他的名字,我与他二人之间还手写拟定了股份合同,总投资近九万元,其中还包括两万元的外债,但不包含在股份之内。我投了一万五千元左右,占总投资的24%,但是由于经营不当,导致数月亏损,已不堪重负,严重影响到了我的精神状态和日常生活,我便休整了一个月。现在我想停店歇业,将店转手兑让,但是合伙人强制不同意,我5月1号和他电话沟通并表达了自己的意向,五月以后的所有支出不承担。之后我去与他当面协商,饭店转让费、房租、外债等按照股份24%算,约有两万两千余元;四月房租、人工费、采购单等按照股份24%算,约有九千三百余元。我主张要求退还,退股金额减去承担金额的剩余,他说因我自愿退股,所以只退现有资金的24%,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合伙企业 2021-05-17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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