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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刘某、李某、孙某以及其它股东共10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名为电科石墨科技公司,刘、李、孙三人占股60%,为控股股东,其它7人为出资占股比例均较小,公司实际运营均有三人负责。三人在经营公司一段时间后,发现都是三人在出力,其余7人却要参与分红,心生不满,遂在咨询某江湖律师后,三人另外设立了一个新公司川大石墨科技公司,由电科公司出面借款和担责,由川大公司接单和生产。1年后,电科公司因资不抵债即将宣告破产。问题:如何评价刘、李、孙三人的行为?创业时该类行为是否可以效仿?

公司成立 2021-05-19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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