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张某、王某、赵某于2007年设立了A画廊商社,三人为合伙人,主营当代字画。为减少风险,于2009年拟将合伙改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构成有:张某以绘画技能和对美术作品的鉴定作为出资,股份为10%,王某以现金20万出资,赵某以房屋出资,作价20万。王某担任执行董事,章程由赵某起草。但赵某所出资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赵某退出了公司设立活动,并委托他人拟订章程。 问:本案有那些不合法作为?

其他 2011-06-10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牡丹江市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