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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汉拿山餐饮企业公司工作,我们的工资是这样算的:每个小时6元每天工作10个小时等于60元一天,公司规定年假(30日,初一,初二)这三天有三倍工资补偿(每天60*3等于180元一天*3天等于540元)公司规定这三天在上班的同事都有三倍工作补偿(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没有年假休,这三天不在上班的同事没有三倍工资补偿但有四天年假休。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们该怎么办??? 麻烦各位律师帮帮忙详细回答!

其他 2012-02-03 10: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的,广州市区每小时的工资最低不能低于7.4元;每天超出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应当按1。5倍计算加班费。你可以向劳动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不合法的,广州市区每小时的工资最低不能低于7.4元;每天超出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应当按1。5倍计算加班费。你可以向劳动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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