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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诉被告把200余个工程结算钱分别转四个人私人帐户工程款、交个税凭证、支出凭证均隐瞒,一是:1995年转约十个项目工程款一个人,二是:1996年一2007年转一个人约100余个项目转一个人,三是:2007年一2011年转一个人约40余个项目转一个人,四是:2011年一2014年将40余个项目转一个人,原告是把每个项目都陈述还是就转每个人有代表性陈述几个项目?

其他 2021-05-22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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