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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B公司与A公司(房地产商)签订《认购书》,合同约定:A公司将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1栋出售给B公司。A公司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2020年1月1日A公司又与C(自然人)签订了《预订书》,合同约定:A公司将1栋的101室出售给C。C支付了定金50万元。后B公司因A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将房屋建设完成而诉至法院,法院对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庭审过程中传唤了C以了解案件情况。后来法院对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进行调解,2020年4月1日,法院解除对1栋房屋的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2020年底前,调解书中明确AB解除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5月1日。在C知晓AB之间的合同及诉讼事宜后,向法院起诉。该诉讼中,A公司与C交涉,A公司称该房屋所涉的纠纷肯定能解决,问C是否继续履行合同,C拒绝。C诉请与A公司解除合同,及A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21年初,一审法院判决解除AC之间的合同,但以A公司与C签订的为预约合同,且A公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C请求A公司支付2倍定金不予支持,后C不服,提出上诉。

其他 2021-05-24 0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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