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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2日凌晨2点我驾驶的大货车空车在东莞的洪梅镇洪梅大道双向六车道的我的行驶方向中间道正常行驶,因为我开的是工程车其车速最高只有70KM/H根本没有超过那条道路的限制速度,又要在前方红绿灯路口右转并且我已经走过的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那里停着很多的士,所以我就已经减速了。对方驾驶着一辆遮盖着后牌的小骄车闯过红绿灯后在离我大约30多米地方突然向我行驶的方向冲来,而那里既没有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在穿过中心线和我行驶方紧挨中心线的车道后撞进我驾驶的大货车车头里,其间我在他向我撞来之前的瞬间本能的踩住了刹车,他自始至终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造成他驾驶的小车严重损坏,我驾驶的大货车车头部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他的一位朋友找我说要求私了当时我没有同意然后他就打电话威胁我说:\"你如果想让你的车出去营运呢就拿一万元来给我,不然我就让你的车烂在交警停车场.\'现在他可能找关系了,结果交警现在划我负次要责任,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这样我的车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赔他的车,我现在对这个责任认定不服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在这里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指导.谢谢各位律师!附图如下: 说明:图中黄色线条为车道线,中间为双黄线,绿色为花台,黑色细线为车道走向线,蓝色线为人行线,紫色为支道和人行道其中图的左边是酒店路口,红色为我驾驶的工程车,蓝色为对方驾驶的小车。

争议解决 2008-01-25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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