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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家住某镇集贸市场附近本镇粮管所职工宿舍楼六层(距地面高 8.5米)。某日上午10时,刘与朋友胡某、陆某在自己家餐厅喝酒。刘某欲将喝完 啤酒空出的啤酒瓶往窗外扔掉,胡某劝说:“今日赶集人多,往这外面楼下扔,当心砸到人!”陆某却说:“没有那么巧,砸着谁该他倒霉!”刘某遂看也未看一眼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正好砸着赶集的农民李某头部,致李某硬脑膜外出血,倒地不起。被告人刘某闻讯后,与其友胡某、陆某一起速下楼将李送往医院抢救,避免了李某的生命危险,但造成李某重伤。 [问题] 对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与被害人李某素不相识,不是有意伤害李某,只是对于造成李某重伤没有注意, 不该往人来人往的窗外扔酒瓶,要求法院从轻判决。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不是故意伤害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 正确?

诉讼 2021-05-24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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