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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10月份在这家单位上班的,而且当时急需用人,记让我去了,因为我之前也是在这个集团公司上班的,后来辞职了。去年10月份又再次在这里上班,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强烈要求办理相应社保,公司也办了,由于我去要求加薪(因为我的工资是公司同等职位最低的,而且仅此我一人),上司因为之前的矛盾而拒绝,并且说当时叫我回来也是因为急需要人帮忙,用完了就叫你走的,我当时听了太过分了,所以打算离职,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公司该对我怎么样的赔偿?

其他 2009-07-05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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