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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虹公司于2003年5月,依法报请区规划部门批准,在某某高速公 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3个“高炮”广告牌。2013年10 月,该高速公路拓宽改造(双向四车道变成八车道)通车,金长虹公司的 广告牌进入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2013年12月25日,该省交通厅向金长 虹公司下达责令拆除广告牌的通知。通知内容为:“你单位在某某高速公路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单面体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1 月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设施。”金长虹公司未拆除广告牌,而是向 省交通厅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省交通厅未予理睬。2014年1月6日,省交通 厅委托某区城管中队强制将金长虹公司的广告牌予以拆除。

其他 2021-05-28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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