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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化工厂生产中接放 7c1,康水,3造纸厂排放漂白废水,但浓度均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在正常情况下,两家工厂排污均不会对附近河水造成污染。2010 年5 月道逢该地区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C中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康水混和后发生反应产生了有事气体,教使河边劳动的12名工人中毒量倒,送国院抢救后狡险。受害人总共花费医疗责10万元。当地环保局经调查后,最终决定对两间工厂进行行政处罚,各罚款5000 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同工厂据信受害人医疗责,每间工厂各承担5万元。两家工广提出异说,同时指出他们在达标排放情况下,遭遇干旱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免除赔偿。

其他 2021-06-02 0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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