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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南京工作,男44岁,女36岁,孩子4岁。男方月收入10000元以上,医生、教授;女方月收入2000元,大学合同制科员。这样孩子会判给谁?

离婚 2017-06-05 08: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抚养费的多少应根据一方经济收入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高低确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适当多负担一些。那种认为谁管孩子谁操心的观就业是不对的。当然,抚养费一旦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提出改变抚养费,或者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都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 以下情况,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具体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断; 建议委托律师争取
  •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 如果女方要抚养孩子,则孩子判女方。如果女方不要孩子,则要男方抚养。欢迎来电咨询。
  • 委托律师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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