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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转让给四名新股东,由于公司名下有两个在管项目,四名新股东各分管这两个项目,并签有股东协议,两个项目债权债务互不干涉。现其中两名股东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另外两名股东,要求其归还在他们经营期间所收回的公司转让前未收回来的物业费。请问合理吗?

公司企业 2021-06-03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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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并签有股东协议,两个项目债权债务互不干涉。现其中两名股东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另外两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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