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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名下房产以契约方式转卖给乙方,两年后乙方又以契约方式将该房产转卖给丙方,而丙方已入住三年,但至今房产证仍在甲方的名下。现在甲方与别人产生债务纠纷,其名下该房产被法律保全,但丙方向法院提起异议,并提示物业缴费单、契约单、水电费单据等,导致法院难以执行该房产。从法律的角度说,甲方名下的该处房产是否应当作为财产抵偿其债务?

其他 2012-02-05 0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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