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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王律师。我今年三月份开始在兰州安宁保利领秀山工地干活。我们老板从其它公司承包了门窗安装的活,我和老板通过电话联系到他那里干活,我们之间也没有签什么合同,都是口头协议。从三月份到六月份,因为家里的种种原因,上班时间也不多,在六月份我告诉老板我不干了。要求老板把我工资结了,包括3、4月份押的20%工资总计2518元。但是在五月三号干活的时候不小心从十七楼掉下去了一个窗户,砸到别的工人了,在这期间的所有费用(医疗费,误工费,项目的罚款)总计8000元都由我的老板承担了。在我结算工资的时候老板要我承担这些费用,我说最多承担20%(8000×20%=1600),即1600元的费用。老板不行,说他的公司不管,只有我们两个,他承担80%他不认。请问王律师,这个情况的话,我该承担这8000元多少的合理费用呢?我该担百分多少?还有就是我和我老板之间算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没有签合同的话我能否申请两倍工资呢?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21-06-20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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