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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6月3号入职,然后7月25号人事经理告诉我让我星期一不用去上班了,工资的话扣除了我7月份最后一个星期的工资,并且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大概做了2个月。但是每个月都因为没有做满,所以都有扣除我的工资,大概200、300。辞退我的理由是因为觉得我不太适合他们公司的行政文员的岗位,做事不够积极。因为很多领导的事情都交给我来做,所以说我可能表现的是不太积极,但是都做了。试用期期间没有购买过社保,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离职的时候也没有给我签署过离职协议。然后也没有任何补偿。我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1.是否应该给予我一定的离职补偿?补偿多少?2.试用期期间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双倍工资?3.双倍工资指的是多少?哪个月的?一共多少?4.社保没有购买的话我能否申请社保购买换成现金?换成多少现金合适?5.我应该与公司沟通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资料:1.入职的时候说的底薪是1600,我们公司是双休,我6月实发工资是1379,7月工资8月15号才发给我,(7月的工资说是不会全发给我,因为最后一个星期的时候我以被辞退)还未到账。2.我手上有当时上班的时候的行政签署购买申请,有公司领导各自的审批签字,还有公司报销单的复印件,申请人和报销人的名字都是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上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希望有律师能够帮我一下,谢谢了。

仲裁 2018-10-31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劳动纠纷,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如下步骤:

    1、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先需要确认自己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在地图上搜索办公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

    2、整理材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提交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就可以去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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