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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婚前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参与经活动,与妻子乙结婚5年间,甲自A公司共取得分红500万元,另,甲婚前购买B公司的股票1万股,婚后该股票卖出获利80万元;婚前购买5小户型住宅用房用于出租经营、婚后共获租金收入20万元。乙对以上收益主张共有,但甲认为上述财产为个人财产,拒绝了乙的共有请求。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其他 2021-06-11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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