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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丙公司设立且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万,后为扩大规模,丙公司决定发行债券。另外,甲公司欠丁公司200万,丁公司目前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如何认识甲丙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什么?2.丙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3丁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公司成立 2018-10-24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一、申办资格:(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办手续:(设立)  
    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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