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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报案人女,对方是过错方男,但对方先动手打人,我还手了。警方调解让对方向我道歉。 最后作为民事纠纷结束,但警方写出的调解书是双方道歉。但当时已经从下午拖至晚十点,我只好妥协签字。 但我回家越发质疑派出所办案流程公正合法性,因为我被强制要求录入十指指纹采集血样印手印,因为我怕疼当时是极度不愿意的。 回家查了下条例,只有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派出所才有权这样,我感到人格被侮辱,个人隐私遭受侵犯,我的个人信息安全性还有保障否? 并且警方一直说什么他和过错方都是农村人,给我讲什么农村人的规矩什么的,而且我也未看到对方被采集指纹和血样,我感到被区别对待。 这是我在网络查找的条例 一般情况下,警察无权采集公民指纹。   1、采集公民指纹的情况   有关公安机关提取指纹信息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   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只有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身份证信息时,才有权提取指纹信息,《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中对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提取指纹信息,属于减损公民权利和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2、每个人的指纹信息作为隐私权,属于人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除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之需要,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随意提取公民的指纹信息。   作为中国公民,有权拒绝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提取指纹的要求。在公民拒绝配合提取指纹时,作为公安人员,进行强制提取,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

诉讼 2021-06-13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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