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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年2月27日本地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59000,想问以下问题:1.是贷款买的,于签合同2010.2.27日支付首付109000元,贷款在8.15日下来(还贷的日期)。据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期间存在有违约责任吗?2.合同定于2010.5.10日交房,但到8.17日接到通知电话说“房子可以开始装修了,让我们去看一下”在售楼员的陪同下,看了看房屋内的水电地暖等,并让签字确认了一下。在装好后2011.5.29日在物业领取钥匙时(收到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并签了份收楼书,这两个时间哪个算是正式交房手续。3.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责任,算到10.8.17日那也是有的。在12.1.7日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填写相关表格时向他提到违约金,开发商却以办理房产证需交契税5180元的滞纳金为由和违约金相抵。请问这个滞纳金该由谁来出?纳滞金应由哪天算起?能相抵吗?4.关于产权登记的事,12.1.20在开发商的协助下办理了手续,开发商说过两个月房产证能下来。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要求赔偿已付房款0.005%的违约金?日期应该从哪天算起至哪天止?

其他 2012-02-03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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