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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6.30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7.7.15前付3成首付并办完贷款,我在签合同当天叫了一万元的定金,剩下的首付款在2007.10.1付了。但是由于政策变化首付款提高的4成,我的贷款就没有办。当时我想退房,但是他们说这样就要叫20%违约金,我们双方约定继续按照4成首付履行合同,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合同, 2008.3.20我把首付款全都汇到开发商的帐户里,当天收到他们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说我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我回到他们帐户里的钱他们没有发给我,也没有入会计帐,现在我说当初改为4成付款的时候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啊,这样他们说要是继续履行合同就要追究我的违约金责任,具体的法律关系我不是很清楚,所以自己究竟需要交多少也不知道计算的具体依据,想问问各位,如果方便的话我打电话说明具体情况也可以。

其他 2008-06-06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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