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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DownsInvestment(卖方)与马来西亚公司PerwajaSteel(买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和装运废钢,从澳大利亚运往马来西亚。根据合同,装运前需要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必须提供信用证之前不久,买方的结构和管理发生了变化。在这个新的管理结构下,买方必须先获得执行委员会的许可提供信用证。作为执行人,买方没有应卖方要求提供信用证委员会无法在短时间内传达任何指示。收到本来文后买方,卖方答复声称接受买方对其合同义务的拒绝,并终止了合同。合同双方同意适用《销售公约》。是否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从买方那里收回以买方拒绝和/或不遵守合同为由索赔的损失

国际贸易 2021-06-17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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