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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劳动者乙方,于2020年从学校毕业后经学校老师介绍到浙江嘉兴平湖一家服装工作室工作,2020年9月份入职,12月份离职,离职时,工作室老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书写一张欠条,上有甲方本人签名工作室盖章 以及身份证号,还款日期约定于2021年2月底之前,可是截止目前,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欠款,他本人现在户籍所在地郑州上班,请问这种情况是一定要到甲方户籍所在地起诉她吗,我本人现在在合肥,或者委托律师起诉,欠款金额7000元。

其他 2021-06-18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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