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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建国与李小红是夫妻,2018年3月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某县级市有房产一处(系甲县城的城中村,该房有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3月,牛建国与王大力签订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王大力,但李小红不知情,牛建国认为自己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是因为王大力借自己的宅基证、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因还不上银行的钱,不能将宅基证、房产证返还回来,牛建国才被迫与王大力签订买卖协议;并且王大力是石家庄市户口,不是该房产所在地的城中村的村民故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王大力答辩称,牛建国与王大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中间人见证,双方完全自愿;牛建国将该房屋出售给自己后,二原告从该房产迁出已16年,李小红说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该房产位于甲县城的城区,与王大力是否为该村村民无关;开庭时王大力认为,涉案房屋处于县城中心位置,且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牛建国提供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故该房屋属于商品房。另查明,涉案房屋的宅基证和房产证还由王大力抵押在银行。从如下几方面撰写分析报告:1、本案是否一定要追加林小广为第三人?为什么?2、王大力的答辩是否有道理?。3、法院应如何判决?

其他 2021-06-18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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